北京开展冬季冰上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执法人员已劝导、制止冰上活动778次******
执法人员已劝导、制止冰上活动778次【北京开展冬季冰上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建议市民到正规滑冰场、市水务系统开放的5处冰场进行冰上活动】
北京进入数九寒冬,上冰游玩的市民越来越多。但如果市民选择的是冰面封冻不结实、冰面较薄的“野冰”区域,在上面违规、违法野滑、野钓,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日前,北京市水务执法总队与属地制订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执法总队16支分队在清晨、夜间、周末及节假日开展执法检查,在存在违法行为及不安全游河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错时执法及检查。
现场
市民带来自制冰车 被执法人员劝离
昨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门头沟分队分队长杨元辉和同事们来到三家店调节池,这里是北京市地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按照规定,别说是一级水源地,就是普通的河湖,只要不是正规河湖冰场,都不建议市民上冰游玩。”杨元辉表示。进入冬季,尤其是河湖上冻之后,执法队员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巡查冰面,劝导市民不要违规上冰,并对在水源地上冰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记者在岸边看到,尽管昨日的气温比前几日略低一些,河道中仍有部分区域尚未冻结实,还有大片流动的水体。透过薄薄的冰层,冰面下的水体清晰可见。杨元辉说:“今年气温比往年同期高一些,所以很多河道的冰面看上去似乎冻上了,但其实厚度也就三五厘米。如果市民违规上冰,毫无疑问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10时30分,有人拎着自制冰车、铁钎子往河道里走,其中一位家长带着小朋友在河道里凿冰。杨元辉一边儿大声喊:“请离开冰面,违规上冰十分危险。”一边儿和同事们赶往市民违规上冰的区域。
“请您离开冰面,您带着孩子这样凿冰太危险了。”执法队员连声劝导。“谢谢您提醒。不过我对这太熟悉了,没事。”市民回应。杨元辉挺着急:“您看您身后,那片水都没冻上呢,冰面多薄。发生危险怎么办。”“固执”的杨元辉一个劲儿劝,看着市民全部离开河道了才放心。
白天,执法人员重点巡查市民违规上冰野滑、玩冰车,到了夜晚,重点检查的则是冰钓。为了防止市民冰钓发生危险,水务部门在河岸上安装了“刺笼”。尽管这样依然挡不住市民违规上冰。在三家店库区,记者隔着防护网看到有一小段“刺笼”被掰弯,冰面上凿开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圆洞。杨元辉说:“被掰过去的‘刺笼’就是市民冰钓时弄的,他们从这里翻进去。我们的执法队员看见一次、修一次,目的就是让市民不要进冰面,保障大家的安全。”
执法
专项执法行动将持续至寒假结束
今年1月1日,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联合属地启动了冬季冰上活动专项执法行动。北京市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员明达介绍,本次行动将持续到寒假结束,重点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滑冰、冬泳、冰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当事人将受到罚款处理。同时,重点制止、劝导在非垂钓区垂钓、在城市河湖范围内滑冰等不安全行为,维护市民生命安全及市管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截至1月10日,总队共开展执法检查52次,出动执法人员149人次,联合执法检查12次,劝导、制止冰上活动778次;立案11起,罚款1000元。
专项行动与各区水务、公安、城管、农业农村、河道管理等部门强化执法联动,发挥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水务执法力量协同机制,推进区域内多部门共管共治。行动期间,将对违法行为严重及市民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力大的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员明达建议市民到正规滑冰场或者市水务系统开放的5处冰场进行安全的冰上活动。5处冰场包括八一湖冰场、门城湖冰场、晓月湖冰场、莲石湖冰场和温榆河公园冰场。
员明达表示,欢迎市民发现涉水违法行为后积极监督举报。据执法人员介绍,举报电话公布后,每天都有热心市民拨打电话反映相关情况。
探访
围栏、标语、喇叭、安保齐上阵 仍拦不住滑野冰的人
近日,通州、密云接连有4人因被困冰中遇难。此外还有几则滑野冰落水被救或自救的视频引起关注:1月7日下午,北京展览馆后湖多人在湖面上滑野冰时落水,周围同行者和热心群众一起手拉手形成“人墙”接力拉出落水人员;1月8日下午,在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的一处冰面上,有市民嬉耍时不小心掉进了冰窟窿,另两名市民前去施救时也一同掉了下去,最终几人均被救出,并无大碍。
1月11日,记者探访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亮马河、南护城河段等多处水域发现,尽管岸边设有“冰面危险,请勿滑冰”标语,也有工作人员拿着喇叭巡逻劝阻,但仍有滑冰的人套上冰鞋,拿上冰球杆,推上冰车走上冰面。遇上带着孩子的游玩者,不少租赁冰车和冰鞋的商贩还会上前招揽生意。不少游玩者表示,尽管注意到了相关提示语,但觉得“这么多人在这里玩,不会出事的”。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徐巧丽 熊丽欣 徐杨 慕宏举 丛之翔 史航 赵敏 左琳
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
喇叭重复“不要滑冰” 安保在岸边看护
据媒体报道,1月8日下午,在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的一处冰面上,有市民嬉耍时不小心掉进了冰窟窿,另两名市民前去施救时也一同掉了下去,所幸最终几人均无大碍。
1月11日下午,记者探访时发现,奥林匹克公园龙形水系仍有近百人在冰面上玩耍,其中大部分是大人带着孩子。此前落水者的落水点冰窟直径约两米,此时已经重新结冰,冰上放置了一只黑色路锥。
记者注意到,岸边的一处围栏上挂着一只大喇叭,不断重复播放着“冰面太薄,请不要滑冰”的警告,岸边每隔一段还有安全提示牌,提示游客“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请勿在冰面上玩耍”。同时,还有七八名安保人员在岸边来回走动。
“根本拦不住。”其中一名安保人员告诉记者,整个龙形水系平均水深大概有1米多,“大人落水可以爬上来,但小孩不行。”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带着孩子来玩的游客。
昨日15时许,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名工作人员来到此处了解情况,询问完此前落水者的落水地点后,又查看靠近水中建筑的冰面是否出现融化渗水,叮嘱安保人员对游玩者加紧看护后离开。
有安保人员透露,最近常有穿便衣的监管人员过来查看,周围租赁冰车的小商小贩也知道如何应对,“到时候他们就说冰车是自己带过来玩的,只要不出现意外,就没事。”
亮马河
有人出租冰车冰鞋 称火爆时需排队
在亮马河南路岸边的步行道上,每隔一段就贴有“河道水深、滑冰危险”的提示,但仍有几位家长带着孩子在冰面上玩耍。大约400米的河道分散着两个租赁冰车冰鞋的商家,二十几套冰车摆在冰面,商家称生意火爆时租车需要排队。
记者注意到,离河岸边大约一米宽的冰面上已经化出一层水,冰面断裂。而沿河向东大约500米的燕莎桥附近,冰面已经完全化开。出租冰车冰鞋的商家均表示这并不会影响上冰玩耍。“冰至少冻了有这么厚,汽车上来都没事儿”,一名男子双手张开比画了大概20厘米告诉记者。
提及安全问题,商家称“没问题”,“我们每年都来,看一眼冰面就差不多知道能不能上(冰)。”他表示,按照以往的情况和今年天气来看,亮马河这处野冰场能开放至正月初十左右,预计在春节假期会迎来游客高峰,“尤其是孩子多,这里是天然游乐场。”
一名带孩子的女士说,这是她今年第三次来此处游玩了,十几年前她和朋友就是这里的常客,“拎着滑冰鞋就来了,那时候人也不少,还有冰球爱好者在这儿组队比赛。”至于安全问题,这位妈妈表示心里有数,“刚入冬和开春肯定不会来,但这腊月寒冬的肯定没问题。”
除了游戏玩耍的孩子,中午时,也有不少原本沿河散步的年轻人上冰走走。一名在附近上班的男士称,一入冬冰面就热闹起来,多年来一直如此。在他看来,这样的天然水域在冬天应利用起来,河道管理方应该加强管理,“比如限定好开放时间”。
南护城河段
市民翻越围栏和警戒线进入河道
昨日,南护城河段近龙潭公园一公里水域处,有人在结冰的河面打冰球、滑冰车。记者看到,有人在冰面上滑得畅快,而一两米外的地方就是未结冰的水面。
“既然已经下来了,就不考虑(危不危险)了。”滑冰的王先生称自己今年66岁,在护城河上滑冰至少40年了,从12月开始到立春,“每天都来(滑冰)”。他强调,在护城河上滑野冰的都是“滑冰爱好者”。
王先生表示并不担心冰面破裂,河道中间的冰面有二三十厘米厚,但靠岸的地方因为水泥吸收热量,“冰比较薄,才真的危险”。该河段附近并没有下冰的地方,周围的围栏都是焊死的,王先生称大家都是直接越过围栏进入河道。
除滑冰外,王先生同时也出租冰车冰鞋等。探访期间,一对母女来租赁冰车,王先生从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掏出折叠的冰车及一对冰橇,这位女士随即扫码付款。约半小时内,王先生租出去了2辆冰车。
南护城河段设有多处警示标语,如“当心落水”“禁止翻越”等,此外河道上每间隔几百米就设警戒线。但记者看到,有人视若无睹地越过警戒线,一处警戒线附近有三四个人在滑冰。
在河边,一名监管城市绿化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面结冰后来冰上玩耍的人就多了起来,尤其是在周末,不少家长带着孩子来滑冰,“河道有巡护人员,只能进行劝阻,但没有用。劝上来了还是会翻下去。”
提示
消防:不要贸然相信冰面的承重力
北京密云区消防救援支队溪翁庄消防救援站指导员李磊介绍,一般而言,正规冰场不会选在流动的水域,这也是“野冰场”之所以危险的重要原因——流动的河水和湖水会造成冰面厚薄不一,存在塌裂风险,而冰面的承重能力用肉眼是无法观察到的,“我们往往会看到有人用棍子敲、用石头砸,甚至先上去一只脚来探测冰层的结实程度,然而在你伸出脚尝试时,实际上就已经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李磊表示,北京存在城市热岛效应,空气流动慢,看上去“足够结实且能承载多人玩耍”的冰面,实际暗藏危险,冰面在冰刀、冰车、冰撬以及人的磨损、挤压和破坏下,会受力不均,“可能今天还没事,明天就会出现裂痕,再加上这几天气温并不低,湖面还留有多处因钓鱼而凿破的冰窟窿,冰面厚薄不一,因此,滑野冰极易发生意外。”
“不要贸然相信冰面的承重力,危险降临的时候,人的力量是非常渺小的,尤其是在陌生且无人看管的水域。”而对野冰水域游玩屡禁不止、还有不少家长将孩子带到野冰上游玩的现象,李磊提醒,“请大家务必远离野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如有游玩需求,建议前往正规冰场。”
假若遇到意外落水的紧急情况,李磊建议,在专业救援人员未赶到前,救助者可使用绳索、竹竿、树枝等周边可利用的工具或者物品,作为岸上牵拉救援的工具。切勿因着急而盲目救援,如果现场环境恶劣,非专业人员、不具备较强的游泳和冰面救援能力的人员,不要贸然行动,避免发生其他危险。
新京报记者 吴婷婷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